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

商场供货改革的通知

 

深龙财〔2017〕257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
2014年9月,我区开始实行商场供货制度,采购人采购138种通用类货物需选择实体商场或电商两种供货渠道。这项改革得到了各单位的理解与大力支持,在规范政府采购渠道、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实体商场商品品类不够丰富、部分商品价格虚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商场供货改革,强化采购人采购自主权和责任意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参考我市市本级及其他各区做法,决定对我区政府采购通用类货物商场供货制度作出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场供货渠道
(一)《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电商采购的通知》(深龙财〔2017〕196号)中所列品目商品不再实行实体商场供货,一律采用电商采购;此通知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二)电商采购范围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不限制采购渠道;电商采购范围以外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实施要求
(一)各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操作规程,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电商采购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按照区政府采购中心规定执行,电商采购货款结算办法按照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10月28日起实施。《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商场供货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财〔2014〕185号)、《关于明确商场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龙财〔2014〕226号)、《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龙岗区商场供货采购的补充意见》(深龙财〔2016〕40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