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终止预选供应商库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级预算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终止物业服务预选供应商库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051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区预选供应商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三类预选供应商库

(一)自202111日起,终止物业管理、购买教育服务、厂家供货三类预选供应商库。终止后,按照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在202111日前已经签订预选项目采购合同并生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签。

二、其他事项

请各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向下级预算单位传达本通知要求,确保相关项目衔接到位。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