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财〔2017107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

诚信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诚信行为管理,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过行政处罚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期满后,可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其诚信分不应再被扣减;采取价格评比的项目,其报价不应再给予加价。

二、对于未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又被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时间为1年。在其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应给予相应诚信分扣减或价格加价处理。

三、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期满后,以及供应商其他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满后,相关信息应从网站诚信档案专栏页面上撤下,但在后台继续保存。

专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