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

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

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及合同履约管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财政局于2018年11月9日印发了《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区各采购人执行《通知》情况,参照《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文件精神,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

(一)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合同争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且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二)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工作

预算金额达到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均需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以及备案。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通知》的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合同有附件的,附件也应当一并公告;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及相关材料通过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的合同备案模块上传至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二、严格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开展合同变更备案

(一)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若采购人认为出现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确需进行变更合同的,采购人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同变更比合同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目的;三是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四是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五是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严格限制单方变更;六是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修订条款。    

(二)合同变更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

因客观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确需变更合同的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因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的。针对货物类项目存在供货时产品停产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同意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提供不低于原中标产品(已停产)技术参数的同品牌替代产品。

2.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核减采购标的内容的。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合同采购标的内容,但合同金额应依据合同和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相应核减。

3.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采购标的尺寸、规格。针对家具、纺织品项目存在因招标前测量存在误差等原因导致实际需求发生变化的特殊情况,采购人在制定上述项目采购文件时,应设置“可变更项”和“不可变更项”,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列示或明确标记,明确告知投标供应商哪些内容可能发生变化,变化幅度在什么范围,哪些内容是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调整。对于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不属于此款情形。

上述3种合同变更情形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合同变更事项需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采购人填写《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详见附件1),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及龙岗区政府采购网(http://lg.szzfcg.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方可将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同变更的会议纪要、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过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的合同备案模块上传至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若异议处理结果涉及到公示内容修改的,需要重新公示5个工作日,重新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上述3种情形以外的合同变更,由采购人依法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若采购人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合同变更的,由采购人依法处理。为加大合同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此类合同变更事项需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采购人填写《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公示格式参照附件1),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方可将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同变更的会议纪要、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过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的合同备案模块上传至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三、严格规范合同终止(解除)行为,依法开展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一)政府采购合同终止(解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认为出现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确需终止(解除)合同的,由采购人根据“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理

)合同终止(解除)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

为加大合同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合同终止(解除)需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采购人填写《合同终止(解除)前征求意见公示表》(详见附件2),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方可将终止(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同终止(解除)的会议纪要、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过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的合同备案模块上传至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其他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保障,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采购效率、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合规,提高效率

各单位应“早谋划”“早启动”“早招标”,提高采购效率。一是尽早启动采购活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采购需求部门和招标机构尽快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二是科学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后续合同履行的源头,采购人应高度重视需求编制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科学编制采购需求,对存在不确定性的需求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列示或明确标记,避免后续合同纠纷。三是确保采购衔接到位。具有延续性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启动招标,确保前后合同衔接到位。因采购人未提前启动采购等主观原因,出现“过渡期”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采购人予以通报。

(三)强化监管,狠抓落实

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合同公告、备案和履约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的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不依法进行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不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或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等,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

附件2:合同终止(解除)前征求意见公示表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