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需求申报书编制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减少质疑投诉,现就规范政府采购招标需求申报书编制事项通知如下,请采购单位参照执行。

一、招标需求申报书的总体要求

招标需求申报书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已制定招标文件模板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模板研究提出采购需求。

二、招标需求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在编制招标需求申报书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采购人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或以任何固定金额作为投标人是否须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标准。

(二)不得设置最低限价

财政部87号令的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采购人不得设置最低限价的评审因素,例如投标人总报价占比不低于本项目控制金额90%得100%或报价不可低于预算金额的80%。

(三)不得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能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不得设置“纳税情况”、“企业人员规模”等涉及到规模条件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四)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采购人不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可对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2、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不得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车辆或设备不管是自有还是租赁并不会影响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只要拟投入项目的车辆或设备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不管是自有还是租赁的均应设置为同等得分,不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6、招标文件模板已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意见》(深财购函[2019]868号)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实行了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为避免重复加分,不增加企业的负担,采购人不得设置“残疾人就业安排”评审因素

7、目前无任何文件要求对安排深户就业进行优惠或加分政策,采购人不得设置“深户就业安排”,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熟悉现有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关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并按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