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核,评委会认为:货物报价清单的第4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取服务”是依托设备完成的服务。依据招标文件的服务及产品质量要求“2、所投产品必须是已有一定用户使用的设备”。根据《质疑函》中深圳华视电子读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在售二代证产品报价清单”,深圳联通提供的货物报价清单第4项填写的“华视V1.0 NFC”不属于深圳华视电子读写设备有限公司的在售产品,且深圳联通未提供该设备属于“是已有一定用户使用的设备”的证明材料。故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7条“所投货物、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因此,本项质疑成立。
综上,贵公司部分质疑成立,深圳联通公司中标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