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采质函〔201937
质 疑 答 复 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贵公司对龙岗区移动智能采集终端及通讯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9158123)的《质疑函》于2019年12月13日收悉。关于《质疑函》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给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现根据评委会的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货物报价清单》第3项、第5项、第6项中型号/规格填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函》反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称“深圳联通”)提供的货物报价清单的第3项、第5项、第6项中的“型号/规格”栏填写为“定制”,不属于明确、具体的型号/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第9项要求的“按招标文件附件‘货物报价清单’的要求填报所投产品具体完整的品牌、型号/规格”。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招标文件“七、货物报价清单中‘备注2:在货物报价清单中,小型设备、配套配件设备、单列的装修装饰及布线设备等的型号/规格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必须填写。工程材料、施工类、制作设计、现场定制等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可不填写,其余内容必须填写”。深圳联通投标文件货物报价清单的第3项“移动智能采集终端(PDA)无线通信网络接入服务”、第5项“综治E通数据服务”、第6项“块数据服务”属于服务类产品和小型产品,符合货物定制要求。深圳联通投标文件中对上述三项产品的型号/规格的填写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货物报价清单》第4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取服务”
《质疑函》反映:深圳联通提供的货物报价清单的第4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取服务”型号/规格一栏填写的“华视V1.0 NFC”不存在。深圳联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货物报价清单。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货物报价清单的第4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取服务”是依托设备完成的服务。依据招标文件的服务及产品质量要求“2、所投产品必须是已有一定用户使用的设备”。根据《质疑函》中深圳华视电子读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在售二代证产品报价清单”,深圳联通提供的货物报价清单第4项填写的“华视V1.0 NFC”不属于深圳华视电子读写设备有限公司的在售产品,且深圳联通未提供该设备属于“是已有一定用户使用的设备”的证明材料。故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7条“所投货物、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因此,本项质疑成立。
综上,贵公司部分质疑成立,深圳联通公司中标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