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润兴旺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虹新都彩荟阁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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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深圳市润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旺公司”)参加了龙岗区耳鼻咽喉医院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8151086)的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发现润兴旺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
经查,润兴旺公司投标文件第92页提交的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HACCP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06H1273R0M/3200)为虚假资料。
以上事实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润兴旺公司出具的《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润兴旺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润兴旺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书〔2019〕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润兴旺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润兴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润兴旺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45440元(2272000元×20‰=45440元);(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润兴旺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深圳市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润兴旺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28922193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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