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采质函〔201931


深圳市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龙城街道企业安全技术辅助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9157135)的《质疑函》于2019年10月28日收悉。关于《质疑函》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给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现根据评委会的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佑安公司“综合实力部分”得分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质量负责人应满足:1、持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2、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上述条件具备一项得50%,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得100%)”。深圳市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佑安公司”)已提交质量负责人的机电一体化高级工程师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与深圳市安华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华公司”)和深圳市金安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安宏公司”)提供的证件相同。因安华公司和金安宏公司此项得分为100%,佑安公司也应得分100%而非50%。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佑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机电一体化工程师(高级)证的发证机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属于职业技术证书,而非职称类证书,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拥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证”。因此本项得分应为50%。此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安华公司符合性审查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质量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评价师证书(★人员必须具备条件)”;服务需求部分要求“带★项为不可负偏离要求,有一项负偏离即导致投标无效。”但安华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安全评价师证书,应做投标无效处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提交《招标文件★号条款承诺函》,并以此作为投标人是否满足★号条款的依据”。安华公司已按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号条款承诺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安华公司的报价

《质疑函》反映:安华公司一标段的报价为七折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公司的最低八折报价,属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同时,本项目一标段涉及的服务对象比二标段的多,但安华公司一标段的报价却比二标段的低,与成本相悖,未按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响应,应对安华公司报价做无效报价处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安华公司的投标文件,安华公司分项报价表的报价,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金安宏公司符合性审查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质量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评价师证书(★人员必须具备条件)”;服务需求部分要求“带★项为不可负偏离要求,有一项负偏离即导致投标无效。”但金安宏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安全评价师证书,应做投标无效处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提交《招标文件★号条款承诺函》,并以此作为投标人是否满足★号条款的依据”。金安宏公司已按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号条款承诺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以上质疑均不成立,本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