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采质函〔201929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龙岗中心医院移动DR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9156082)的《质疑函》于2019年9月27日收悉。关于《质疑函》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给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现根据评委会的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术规格偏离表》

1、《质疑函》反映:依据深圳市华鑫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显示,该公司所投X射线球管为TOSHIBA品牌,数字探测器为CANON品牌,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平板探测器与X射线管作为同一品牌”但该公司应答为无偏离,未按实际要求响应。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华鑫康公司提供的回复函及生产商宁波一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网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华鑫康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平板探测器与X射线管作为同一品牌”,此项质疑不成立。

2、《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响应的管套热容量为1250kHu,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管套热容量≥1300kHu”但该公司应答为正偏离,未按实际要求响应。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华鑫康公司所投产品的管套热能量为1250kHu,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管套热容量≥1300kHu”。华鑫康公司应答为正偏离,属于《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此项质疑成立。

3、《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所投产品的加载时间范围为1ms-10s,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长曝光时间≤6.3s”但该公司响应为无偏离,该公司未按实际要求响应。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生产商一网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华鑫康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长曝光时间≤6.3s”,本项质疑不成立。

4、《质疑函》反映:依据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所投产品是采用2组电池给设备曝光和移动提供所需电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用同组电池给设备曝光和移动提供所需电力”,但该公司应答为无偏离,未按实际要求响应。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和生产商一网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华鑫康公司所投产品采用两组独立的电池,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用同组电池给设备曝光和移动提供所需电力”。该公司响应为无偏离,属于《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此项质疑成立。

5、《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所投产品主机结构长度实际为134.5CM,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长度≤123.5cm”,该公司却响应为无偏离,未按实际要求响应。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和生产商一网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华鑫康公司所投产品的长度为134.5cm,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长度≤123.5cm”,该公司应答为无偏离,属于《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此项质疑成立。

6、《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所投产品监视器尺寸为17英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监视器尺寸≥19英寸”,该公司却响应为无偏离,未按实际要求响应。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和生产商一网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华鑫康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监视器尺寸≥19英寸”,此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设备配置清单

1、《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设备配置清单》里摄影系统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组件与《备品备件及价格优惠情况表》所填写的设备型号不一致,属于《设备配置清单》型号、规格填写不实,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华鑫康公司的投标文件,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设备配置清单》和《备品备件及价格优惠情况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

2、《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无线遥控器曝光控制器”型号与其所投标产品整机为同一型号,并未实质性填写该配置的具体型号/规格,属于《设备配置清单》型号、规格填写不实,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华鑫康公司的投标文件,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设备配置清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投标文件编制

1、《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里的授权代表职务、部门没有如实填写,授权书签署不完整,应扣除相应比例的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

2、《质疑函》反映:依据华鑫康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提供的制造商售后服务签署不合格。授权书上所致单位为“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正确应为“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属于投标文件有缺漏项,应扣除相应比例的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依据华鑫康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授权书所致单位应为“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第一条第2、4、5项质疑成立,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2项,华鑫康公司应作投标无效处理。因此,华鑫康公司中标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