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采质函〔201928


惠州博罗森安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龙岗区南湾街道安监办小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9157087)的《质疑函》于2019年9月26日收悉。关于《质疑函》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给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现根据评委会的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函》反映评委会对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贵公司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贵公司因《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的降落绳索没有写明具体品牌被作投标无效处理,多家投标人《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8项“移动式排烟机”的叶片没有写明具体材质却没有被作投标无效处理。

    经复核,评委会认为:

1.招标文件通用条款17.2.3明确要求“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2.《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项“背包式缓降器”的招标参数要求为“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贵公司的投标参数照搬照抄为“降落绳索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材质”,没有写明具体品牌,属于响应不明,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2项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评委会对所有存在这个问题的投标人均作了投标无效处理。贵公司对第29项“移动照明灯组”招标参数“灯具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发动机组”响应投标参数为“灯具采用本田发电机组”,说明贵公司认可应写明具体品牌。

3.《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8项“移动式排烟机”的招标参数要求为“叶片材质需为强度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要求投标人响应材质强度为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即可,投标有效的供应商均响应投标参数为“叶片材质为强度不低于加固型合成树脂材料制成”,不存在照搬照抄、响应不明问题。

    综上,贵公司质疑不成立,评委会不存在对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贵公司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问题。本项目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