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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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财政局文件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深龙财〔200768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加强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龙岗区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财政局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龙岗区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类协议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货物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等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代理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及其所供商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本采购方式所采购的货物称为协议供货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货物与服务类协议方式采购业务。

 

第二章  执行与管理

 

第四条  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参照市定的协议采购范围执行,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协议采购的范围,需增加的范围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与区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实行网上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参照市协议采购范围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需增加协议采购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后签订采购协议,并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发布,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通知各采购单位执行。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产品品牌、型号,享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优惠价格及协议供应商承诺的服务。

第七条  我区货物与服务类协议方式采购业务的限额标准按市定协议方式采购的限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内符合协议供货商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限额或规定总额之内的,按协议采购方式办理采购事宜。超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应按公开招标采购流程或非公开招标审批程序办理采购事宜。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认真组织货物验收,及时向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付款业务。

采购单位不得向协议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供应商应按协议要求办理协议采购业务。按照确认的供货通知书内容做好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供货商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应继续提供收费优惠的维修、保养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协议价格不高于本地区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价格。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在供货前将调整价格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的,应保证政府协议采购项目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监督及考核

 

第十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对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跟踪问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采购各环节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检查协议供货商品及价格是否按照协议承诺执行。

(二)检查协议供应商的服务档案、合同、发票、记录等。

(三)调查落实有关质疑问题。

(四)不定期召开协议供应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五)不定期召开采购单位会议或以调查问卷形式,了解各协议供应商履约服务情况和意见。

第十一条 协议采购合同期满前,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应商合同执行期间的服务质量、价格情况、交易额以及采购单位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比,并将评比情况进行公布,评比结果将作为下一轮确定协议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供应商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报经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协议约定分别给予列入不良记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资格、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一)供货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非协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的。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时间供货、维修,或未提供该提供的服务。

(三)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伪劣产品或者没有按供货通知书内容供货等。

(四)其他有碍协议条款、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核实,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串通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

(二)向协议采购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等,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三)不按协议供货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四)对属于协议采购范围内的货物不按协议采购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龙岗区财政局秘书科

                                2007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