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的

意见

 

深龙财函〔2015655

 

 

区属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转让、解除、终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内容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相同的约束力。

、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中,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采购单位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调价及涉及实质性内容合同变更的条款;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和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补充条款,都是无效条款,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有关单位提高价格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亦不能影响采购合同价格条款,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得予以合同备案,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对于采购单位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的采购合同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有实质性修改的;不符合我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相关规定情形的,均不得予以备案。

五、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履约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的履约情况。如供应商无法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投标文件承诺,涉嫌存在虚假应标事实的,采购单位应及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履约检查,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重要情况应向区财政局报告,并将此类项目列为第三方机构履约抽检的重点检查项目。

六、在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支付环节,除其他必备原始凭证之外,采购单位须提交合同履约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由采购单位的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作为报账的必备原始凭证。

七、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应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抽检,每年抽检项目不少于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0%,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抄送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并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在龙岗政府采购网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供应商无法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投标文件承诺,涉嫌存在虚假应标事实的,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履约检查。

八、区政府采购中心需与各主管部门做好履约抽检衔接工作,主管部门已经安排组织抽检的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不再安排履约抽检,但是对于由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给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求进行履约抽检的项目,原则上应全部作为抽检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第三方机构进行履约抽检,以增加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有质疑、投诉的中标项目,应全部列为政府采购合同第三方机构履约抽检重点检查项目。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十、采购单位因各种原因来函申请调整提高政府采购合同价格的,区财政局均无法予以批准。对于确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现有费用标准偏低而使政府采购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同意重新公开招标等事项,并将补充协议作为附件,由采购单位申报,经区财政局批准解除原政府采购合同后按新的预算价格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十一、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履约抽检如发现供应商无法履行投标文件承诺,涉嫌存在虚假应标事实的,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处理。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