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指引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操作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SZDB/Z-2014)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准确、高效、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政府采购常规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三日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登录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系统自行打印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载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 

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结果录入龙岗区政府采购系统,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含PDF格式电子版本)给采购人。采购人应要求代理机构提供采购相关资料。

1.常规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及编号。合同内容中,合同名称与采购项目名称应保持一致,项目编号应在合同中体现。

(2)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应体现采购文件或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并与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货物类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为合同主体、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履约时间、履约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服务类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为合同主体、服务要求、服务方案、服务期限(含起止日期)、采购金额、服务质量标准、验收要求、监管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3)合同主体。①必须是中标通知书明确的采购双方,如涉及第三方使用的,可签订三方合同。供应商在中标后改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须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采购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供应商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合同附件要求。①货物类项目合同可以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和《货物报价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体现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等实质性内容。医疗设备类的合同按照投标文件内容一般还应提供以下附件:a.售后服务承诺(厂家和代理商),含培训内容;b.货物清单、设备详细配置清单;c.设备常用配件、消耗品报价、优惠价。上述内容均要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致。②若采购文件对人员配置和设备配置有要求,则合同需要附上人员配置清单,且人员配置数量、设备配置等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5)合同金额。①合同各方当事人要注意合同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与中标金额一致。②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应在合同中列明。③食堂配送项目须在合同中写明预算金额、折扣率。

(6)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若采购文件中已约定了付款方式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方式,则合同条款中应有对应内容,并与采购文件一致;若未约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协商约定。

7)服务期限。交货期、完工期或服务期,质保期和保修期,均应在合同中注明,并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8)合同签订日期。政府采购合同及附件需要各方签字、盖章,合同应有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及合同服务期限的起始日期均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之后。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SZDB/Z 107—2014;

5.【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一”。

    2、分包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确需采取分包方式共同完成的,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进行分包。

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4)禁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非法转包、违规分包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五、七十三、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七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五十八条;

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7〕8号)第六、十一、十二、十四条。(二)”;

8.【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四。

3.长期服务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1)长期服务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明确合同可以续签,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2)长期服务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续签条件,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3)长期服务合同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启动采购或协商按原合同条款续签,以确保前后合同衔接到位。

4)因客观原因,预计原合同到期后服务项目无法衔接的,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原合同到期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政府采购续签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1.长期服务合同第二年或者第三年续签的,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续签合同。

2.续签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初始合同保持一致。

3.合同续签时,采购人需提供《龙岗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反馈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作出合格及以上评价。

4.长期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约,采购人须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提前启动招标。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服务期限无法衔接的,采购双方可按原合同内容签订临时续签合同。临时续签合同中应作出如下约定:

因本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甲方须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启动新一轮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临时续签合同。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服务期截止时间为新一轮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与新中标供应商的无缝衔接。

(三)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签订的补充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应是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不得改变原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原有采购结果

对不属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或已改变原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则不予备案。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深龙财〔2016〕262号);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SZDB/Z-2014);

5.【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二”。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签订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注意事项:

    1.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合同不适用本条款;

    2.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3.补充合同增加的仅是数量和总金额,采购单价不得变化,同时不得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

    4.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

    5.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四(三)”。

(六)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七十二、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四十八条;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第七十三、七十五条;

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7〕8号)第五、十一、十二、十四、十八条;

7.【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四”。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流程

采购人登录龙岗区政府采购系统,通过合同公告功能点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公告内容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网公示。

(二)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注意事项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3.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4.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5.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四)”;

5.【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龙财〔2016〕263号);

6.【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三”。

三、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流程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商采购在网上商场系统直接下单的项目除外),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均应办理合同备案。采购文件事先约定允许分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应与主合同一并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流程:

1.申请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步骤为:

(1)初始合同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一起扫描成PDF格式文件。

(2)应将续签合同和龙岗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反馈表》一起扫描成PDF格式文件。

(3)经财政部门批准合同标的增加的补充合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延期合同,备案时应将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和补充合同一起扫描成PDF格式文件。

(4)登录龙岗区政府采购系统,在上传合同备案功能点中,录入合同信息,准确填写合同主表信息,再将扫描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生成的PDF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后保存。

(5)提交合同备案。

具体操作详见《政府采购系统合同备案操作手册》(附件1)。

   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还应提供采购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电子版本PDF)提交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合同备案核对依据。

2.受理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备案资料。

3.核对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完成合同备案。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SZDB/Z-2014)》(附件2)核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符合备案条件则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备案条件则备案不通过,录入不核准的相关意见,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根据意见和建议修改合同,再次上传附件,提交备案。

4.备案结果

核准通过的合同将会在龙岗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72小时),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可自行打印带备案章的合同。具体操作为:登录系统,在合同备案查询中找到项目,打开后找到带有备案核验水印章的PDF附件,下载打印。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深龙财〔2016〕262号);

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SZDB/Z-2014);

5.【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二”。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不得降低标准验收,不得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对待,特别是对于重大项目或者高值项目,不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以次充好、降低成本、增多利润、输入利益。后续项目招标时可将供应商履约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因供应商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一)验收程序

1.履约验收实施主体:采购人依法组织验收小组。

2.履约验收时间: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区政府采购中心。

3.履约验收标准: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4.履约验收方式: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履约验收结果:履约情况说明、验收书、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出具的相关验收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结果公告材料等验收资料。

6.验收书要求: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书应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7.验收结果处理: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二)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供应商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的,招标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供应商涉嫌《采购条例》五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招标机构或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十六、三十九、五十四条;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九、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4.【龙岗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规定】第五条 ;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6.【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三、(二)2”、“三、(二)3”;

7.【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深龙财〔2018〕283号)“五”。

五、合同备案工作相关咨询、办理窗口

部门: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科

网站:lg.szzfcg.cn

时间: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89552428(货物类)、89552616(服务类)、89552611(技术支持)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九楼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科

 

附件:

1.政府采购系统合同备案操作手册

2.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2014)(内含合同备案流程图)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