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深龙财〔2018283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及合同履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一)合同签订的原则。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合同签订的期限和日期。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应有签订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及合同服务期限的起始日期均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之后。
(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必须与采购文件内容一致。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
1.货物类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为合同主体、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履约时间、履约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2.服务类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为合同主体、服务要求、服务方案、服务期限、采购金额、服务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四)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须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采购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供应商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备案
(一)合同备案的范围。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商采购在网上商场系统直接下单的项目除外),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均应办理合同备案。采购文件事先约定允许分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应与主合同一并办理合同备案。
(二)合同备案的时间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我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也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三)合同备案的方式。我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通过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的网上合同备案模块进行网上备案,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抄送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其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备案的相关要求及具体操作规范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深龙财〔2016〕262号)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规范》(SZDB/Z-2014)执行。
(四)备案合同的使用。采购人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凭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三、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发布平台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公告的相关要求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龙财〔2016〕263号)执行。
四、合同履行
(一)履行约定义务。采购人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的分包履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确需采取分包方式共同完成的,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进行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三)合同履行中的增加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四)未按约定履约的责任。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谈判约定以及采购合同等要求全面履约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五、合同履约验收
(一)合同履约验收的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完善的验收方式。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落实履约验收的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合同履约抽检及评价
(一)履约抽检及评价的组织实施。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测,以判断履约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履约抽检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履约抽检及评价具体工作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及评价规范》(SZDB/Z 319-2018)执行。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
2.有质疑、投诉事项改变评审结果的项目;
3.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4.应公开招标经批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项目;
6.重大、敏感的采购项目;
7.财政部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其他项目。
(三)差评结果的处理。履约抽检评价为差的供应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进行认定后,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抄报财政部门,同时对外公告。
七、其他规定
(一)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体现,各采购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履约抽检及评价等事项的具体操作指引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6日起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龙财〔2012〕110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深龙财〔2013〕175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的意见》(深龙财函〔2015〕655号)不再执行。其他有关合同管理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9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