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公开招标

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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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财〔201250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公开招标

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龙岗区委《关于印发龙岗区2012年诚信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委[2012]3号)文件精神以及区纪委对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局制定了《龙岗区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龙岗区财政局人秘科            2012416印发

 

龙岗区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加快推进我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政府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条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在用户需求书的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认证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经验业绩、经营网点、办公场所、生活基地、案例、现场踏勘等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成立时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六条  各采购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采购时,要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工作,认真制订技术参数等采购要求,并按规定及时上网申报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等采购要求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区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某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等采购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预审。

第七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针对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拟定出同一评标方法通用的评标标准,明确评审项目、各项目的权重与分值、评分标准,明确根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项目的加分减分因素。将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八条  除根据中央、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以上政府采购主管理部门制定的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如有自行制定在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的优先或加分措施均应当作为无效条款。

第九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布。采购单位可以在预算金额之下另行制定项目的最高限价,但最高限价也须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一并公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最高限价、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采购人或区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采购文件论证小组进行采购文件论证:

(一)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质疑或项目需求繁杂的采购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无法判断其是否有倾向性或不合理条款的;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意见有分歧的;

(三)项目预算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经确认后,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的程序及细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供应商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函告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十三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代表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并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无故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按采购文件要求,不按投标文件或谈判约定以及采购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的供应商,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单位或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已受理的质疑,应及时、认真地做好答复工作;答复应针对质疑的具体内容逐项解答,并确保答复的准确与真实。供应商对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将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供应商投诉事宜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