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记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七)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九)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十)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十)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二)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十三)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十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十五)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六)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记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取消其参与本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条 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违规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