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标后质疑须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对供应商如何提起标后质疑指引如下:

一、 质疑主体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二、质疑期限

1.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对中标或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质疑事项

1.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2.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等情形的;

3.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4.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5.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如评审专家在评审打分时有疏漏并且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

注:有证据表明其他投标人涉嫌存在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可直接向龙岗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举报。

四、质疑递交的材料

1.质疑函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质疑函的格式内容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2.其他材料。包括:(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材料的,还应当递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的范本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3.上述材料涉及外文资料的,应当递交有翻译人签字或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以中文简体字译本为准。

五、质疑材料接收

1.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当面递交至本中心监督科

2.质疑咨询电话:0755-89552533;本中心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楼。

六、质疑答复

1.本中心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供应商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

2.供应商应当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领取纸质的质疑答复,否则视为放弃领取。

七、特别提示

1.为节省财政资金、提速提效,经口头沟通解答,供应商可以撤回质疑材料。

2.供应商对提出的质疑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3.供应商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撤回质疑后又递交质疑材料的;

(2)所质疑的事项未损害到供应商权益的;

(3)不按附件范本递交质疑材料的;

(4)依采购文件要求,不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的;

(5)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环节的。

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