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龙岗区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协议采购供应商必须是取得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协议采购项目中标资格的生产厂家,或是取得中标资格的生产厂家合法授权的代理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龙岗区协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章   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协议商品

第四条  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其代理商(以下统称“供应商”)按要求办理协议采购业务。按照确认的供货通知书内容做好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严把产品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按照协议条款予以解决。协议供货商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应继续提供收费优惠的维修、保养服务。

第五条  供应商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厂家合法授权的范围内为我区政府采购提供协议商品:

(一)协议商品名称、型号、产地及厂家、单价、优惠比率、服务承诺均依据入围供应商对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相关协议采购商品招标项目中的应答文件最终承诺内容。

(二)协议商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且是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原装的、协议产品品牌拥有人自己生产的产品,并且完全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质量、服务标准和环保标准,产品的配置和技术指标必须与产品说明相一致。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协议价格不高于本地区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价格。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在供货前将调整价格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四)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的,应保证政府协议采购项目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监督及考核

第六条  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龙岗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区政府采购中心做好对协议采购货物价格的市场调查和履约情况检查等管理活动。按照区政府采购中心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报表。

第七条  供应商对其成交的产品需提供上门服务、保修等服务,当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若供应商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并构成违约违规行为的,区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该供应商的部分或所有商品信息进行屏蔽,直至取消该供应商的协议资格。

第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龙岗区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列入不良记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资格、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同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供货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非协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的;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时间供货、维修,或未提供该提供的服务的;

(三)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伪劣产品或者没有按供货通知书内容供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供应商资格的;

(五)因行贿、受贿、串通竞价、转包、挂靠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七)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的;

(八)在合同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

(九)经查实,给予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回扣或好处的;

(十)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二)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或提供伪劣产品的;

(十三)提供产品货不对板或延期交付产品的;

(十四)不按采购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十五)虚假、恶意质疑投诉被查实的;

(十六)拒不遵照执行协议采购供应商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七)代理商的产品代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期或不再具有代理资格的;

(十八)其他有碍协议条款、合同公正履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对受违规处罚的供应商,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条  如出现产品严重质量问题或代理商不诚信履约或重大违规被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资格、剔除出协议采购供应商库等情况,品牌厂商负终局责任,该代理商应承担的售后服务必须由品牌厂商或指定其他代理商无条件承接。

第十一条  如品牌厂商违规,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报经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将该品牌剔除出所有类别的协议采购供应商库,取消该品牌参与协议采购的竞争资格。

第十二条 供应商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区政府采购网站的曝光台上予以曝光。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