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采购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方式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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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财〔2011106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采购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方式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政府采购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方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龙岗区政府采购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方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7$@P3%XR(8(&*Sr#sMK*0WLgvO3a)4r53r#Qj财政部、市财政委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n&ikk(Zu^qbAFp+)(NN% TT1Wk2IutX XdJJ6uv规政策精神ORE!V42jhS+h)CLicq%TvcNb就我区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方式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方式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预选供应商制度、商场供货、协议采购)只能作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补充。

(二)区财政局与区政府采购中心明确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方式的基本框架制度由区财政局拟定;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此框架制度之内拟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采购人有一定范围的选择权。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商场供货、协议采购等方式采购限额之内的货物与服务时,如果采购人认为这些采购方式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最佳实现等情况时,采购人有优先选择公开招标的权利;如果品牌及售后服务都相同的商品与服务存在其他合法渠道并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采购,只要证据充分,经采购单位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后,并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挂牌公示三天,三天内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响应,则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网上竞价采购,按最低价成交。公示结束无供货商响应的,单位即可自行采购,区国库支付中心经审核无误应予以支付,区审计部门应视为合法合规之采购。

(四)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二、关于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的意见

根据市财政委《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819号)精神,结合龙岗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区推行预选供应商框架性制度的意见如下:

(一)预选供应商的范围与项目

对于部分小额、零星、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货物、服务项目,纳入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范围。将市定项目全部列为我区的预选供应商项目,具体是: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律师服务、物业管理、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项目、家具、装饰修缮工程项目。我区增加教学常规设备设施项目。

(二)预选供应商采用两种方式产生

一是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等三个项目完全采用市定预选供应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是会计中介服务、律师服务、物业管理、家具、装饰修缮工程、教学常规设备设施项目。预选供应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

(三)预选供应商数量与管理规则

采用市定预选供应商办法的,除采购限额外,完全根据市定预选供应商数量、管理规则、定标方法办理采购业务。

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选定的预选供应商,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确定,每一项目预选供应商不能少于5家,另外备选35家替补预选供应商。如果项目预选供应商出现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后,由替补预选供应商补充;当35家替补预选供应商使用完毕再出现违规行为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时,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重新组建该项预选供应商队伍。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预选供应商与替补预选供应商之后将名录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预选供应商使用及定标方法

对于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产生的预选供应商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参照市里的做法,根据项目性质及金额大小分别采取名录内供应商抽签中标、竞价中标、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下浮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办法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

预选供应商有效服务期限暂定一年,一年期满后重新招标。对于预选供应商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使用之后认为满意的可以续签一年合同。

(六)预选供应商管理

区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考核办法,加强预选供应商库的管理,提高预选供应商质量,鼓励优秀供应商,淘汰不良供应商,做好考核管理工作。如果预选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区政府采购中心经认定证据充足的,报区财政局批准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大商场协议供货采购的意见

商场供货采购模式实质是协议供货采购供应商的扩展,该模式与现行的协议采购区别在于采购单位增加了采购商品的选择面,可以货比三家,从而达到节省资金之目标,可以克服协议供货采购所存在的缺陷。根据市纪委与市财政委在宝安区商场协议供货试点的情况及经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该项采购方式的框架制度意见如下:

(一)商场协议供货必须是大商场供货,比如要吸纳苏宁、国美、万佳、天虹、岁宝等大商场成为我区政府协议采购的供货商。由于目前国家对于如何划分大中小型商业企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参照国家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本意见所指的大商场应是指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综合商业企业。

(二)根据第(一)点,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争取尽量多的大商场成为我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为区分传统协议采购,该采购方式名称改为大商场协议供货采购。

(三)设计多种形式的采购方式,如:到商场实地选购、电话联系采购、通过大商场自设的网上商场采购等方式。

(四)对于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商品、协议供货商品库中的商品,可由采购单位到大商场协议供货商或协议采购供货商中货比多家,自行选择采购。

(五)坚持货款的转帐结算,避免产生资金漏洞。

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述五点意见组织该项采购方式的具体事宜落实工作。

四、关于协议采购的意见

我区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参照市定的协议采购范围和政策执行,执行全市统一协议供应商品库。                                    

五、关于实施意见的有效期限

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期限暂定一年。区政府采购中心与预选供应商、大商场供货商所签订的协议,最迟不能超过20121230。明年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对预选供应商制度、大商场供货、协议采购这三项采购方式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再来确定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