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鑫康公司对龙岗区人民医院手术室

吊塔和手术灯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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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财〔2010115

  

关于华鑫康公司对龙岗区人民医院手术室吊塔和手术灯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市华鑫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康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22027705706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吉祥中路

   

一、事由

201010267家供应商参与了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龙岗区人民医院手术室吊塔和手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002575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标。经评标专家评审和评委会认定,其中有2家公司对技术参数中所列星号参数二不响应,另1家(华鑫康公司)对星号参数二及星号参数三不响应,因而对这3家公司作废标处理。经评委会评审,在所余的4家投标人中评审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日后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相关程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而上海美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华鑫康公司向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华鑫康公司对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函表示不服,并于1116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受理了该投诉。本局在收到该项目投诉函之后,已函告龙岗区人民医院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意见

(一)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复函没有对所提两点质疑重新组织专家复评,只是把招标结果又以文字形式告知,并且没有对所提问题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标书与星号参数二不符,是导致其废标原因之一,而星号参数二表述为:“托盘高度可调节,通过固定件安装在吊柱的导轨上,而非开孔安装,吊柱及导轨上无任何缺口,能根据使用需要在导轨上随意灵活地调节。”

投诉人认为:托盘与层板是不同公司对同一东西的不同称谓;导轨调节托盘高度是非专利性技术,对这种非专利技术的描述在其公司彩页中只是简单提及,彩页在投标一年前已做好,并已注明“层板有活动或固定的选择”;在技术偏离表中,明确写明托盘的安装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三)废标原因中提出星号参数三不符,星号参数三表述为:“麻醉塔”的第5项“单灯泡、单反射面、单灯盘的单光源无影灯、母灯照亮度140,000lux、子灯照亮度90,000lux”。

对于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函提出的“……没有一个型号的手术灯能同时符合该星号参数要求的各技术要素,投标无效”,投诉人提出“贵中心没有认真看我们所提交的质疑函,因为在质质疑函中不仅明确标明我们的手术灯满足招标要求,甚至远远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是要看产品是否具备所要求的功能,而不是简单的在所谓的彩页上找到一模一样的文字,因为那只可能在一个厂家的彩页中找到。”

三、被投诉人意见

7位参加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只是简单地表述为“不符合”或称 “彩页不符合”;评审委员会综合意见是“星号二及星号三均不响应。”

采购单位龙岗区人民医院对质询作出说明:“专家组有7人组成,我方作为采购方代表参加”,“……华鑫康公司提供多个型号的手术灯,经对其各相应的技术参数和对应的彩页审核,专家们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后,一致认为没有一个型号的手术灯能同时符合以上星号参数要求的各技术要素,故而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本星号参数要求”。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复函意见是:“……评委会通过审核招标文件,一致认为:1、贵公司所投设备麻醉塔托盘因彩页及相关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未能实质性满足该星号参数要求,投标无效。2、贵公司所投母子无影灯相关材料上,提供多个型号的手术灯,评委会经对其各相应的技术参数和对应的彩页审核以及充分的论证后,一致认为,没有一个型号的手术灯能同时符合以上星号参数要求的各技术要素,投标无效。”

四、本局调查意见

本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招投标文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龙岗区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提出调查意见如下:
  
(一)对于投诉人提出的第一点投诉意见,本局不予支持。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
龙岗区人民医院及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都有书面函复意见答复。

(二)对于第二条关于“……未能实质性满足星号参数二要求,投标无效的投诉,本局认为该项废标理由并不充分:首先,评审专家及评标委员会只是简单地以“星号二及星号三均不响应”而废标,并未就该项废标提出充分的依据;其次,本局查阅了投标各类相关文件,所指未能满足星号二参数要求之彩页画面只是该产品一个部位的结构图,而且在A4纸的彩页中一共有9幅图片,所被认定为不能满足星号参数二要求的也只是其中一个画面,占了该彩页画面的十分之一左右,所以该宣传彩页单一细小的图片并不能完整地反映产品的结构与性能,仅凭对此彩页画面判断而作出投标无效结论,无法令人信服;第三,本局查阅到投诉人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偏离表中,明确写明投标规格与招标规格星号要求的文字一字不差。偏离情况为无偏离。

(三)对于第三条投诉意见,关于星号参数三不符而投标无效事项,本局认真仔细核对了招标文件以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将公司所有产品的宣传彩页(10多页)全部扫到投标文件中,可能是导致专家们无法找到该产品彩页的原因,所以专家们“一致认为,没有一个型号的手术灯能同时符合以上星号参数要求的各技术要素,投标无效”。

本局查阅到符合星号三要求的产品在公司宣传彩页中是存在的,在文字说明上确实存在模糊难以辨认的情况,经放大处理后,基本能辨识出该项技术参数,而且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另外,本局查阅到投诉人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偏离表中,明确写明投标规格与招标规格星号要求相符,并且高于招标规格的技术指标,偏离情况为正偏离。本局认为并不存在“没有一个型号的手术灯能同时符合以上星号参数要求的各技术要素”这种情况,依此予以废标,与事实不符。因此,本局对于此项废标不能支持。

五、处理意见

本局认为:投标文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供应商参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需要依据投标文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判断,产品宣传彩页材料只能作为判断依据之一不能因为仅彩页未明确标明完全响应带星号(‘☆’)参数的文字,就确认投标无效。本局认为: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所投设备未能实质性满足上述两项带星号(“☆”)关键参数要求而予以废标的依据不足。因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该采购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

(二)责令该采购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市财政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上海美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康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岩科技人限公司、上海广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华炜实业有限公司

    龙岗区财政局人秘科           20101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