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财〔2010〕122号 关于印发龙岗区2011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属各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规[20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龙岗区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 各街道办、区属各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凡使用我区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区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里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均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在本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本采购目录内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可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规定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区财政局对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再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03]16号)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及该文件其他规定的项目,如: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该类项目的采购事宜,按深府[2008]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项目,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真执行。采购单位不能因自身原因而以时间紧急为由,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 (五)除特殊情况之外,从2011年开始不再受理各单位已经自行完成采购,要求补办非公开招标采购审批手续的申请。 (六)实行协议采购供货的通用类货物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虽可归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可由单位按自行采购管理程序组织采购,不需再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二)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三)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四)活体动物、标本、化石。 (五)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区组团的公务出国。 (六)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及抢险抢修所需材料、零配件采购,龙岗区外水源工程管理。 (七)区(委)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八)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 (九)中央、省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并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十)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十一)区(委)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 (十二)图书类项目中的外文图书、电子图书、教材(中小学教材除外)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十三)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等文件要求,以下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我区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以下清单范围内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清单为准):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二○○八年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8]261号)确认的57家企业122个产品,《关于二〇〇八年第二批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9]19号)确认的149家企业312个产品,《关于认定2009年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10]32号)确认的164家企业335个产品,详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三)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公布2008年<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的通告》(深水务[2008]209号)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详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四)五洲龙客车系列产品,比亚迪汽车系列产品,TD数据卡系列产品。 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 五、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长期履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务车加油、保险、设备及车辆租赁、公务印刷、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一定两年。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一定三年,对个别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履行期限。以前年度通过招标确定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续合同的项目,其中: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可自合同签订日起延满三年。 原合同已续满三年,或者经常性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合同双方未能就原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提前三个月以上向集中采购机构申报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六、关于对“采购限额标准”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解释,目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并未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标准也并不一致,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于“采购限额标准”约定如下: 我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上述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之外的工程项目,在年度部门预算或年内追加的项目,单项或批量(指可集中打包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和批量一般指以能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或分项的原则,即能在一个合同之内予以体现和执行。 对于单位的零星采购不以年度累计数计算采购限额,但单位也不得将项目进行故意拆分,规避公开招标,如在年度预算中已编制采购办公家具15万元,单位若采取分月购置,应属于故意拆分。 七、本通知由龙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岗区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注:较上一年度新增或修改部分已采用加粗字体方式加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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