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2017年龙岗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龙财〔2017247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强化采购人自主权,提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综合考量我区采购预算、规模和近年物价增长情况并参考我市市本级及其他各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设定水平后,经区政府批准,决定:

一、《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2017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龙财〔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2017年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物业管理、绿化管养、土地储备管理等三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仍维持20万元(含)标准不变,其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含)。

二、《通知》附件12017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施预选采购的服务类项目除物业管理、绿化管养项目外,预算金额下限相应调整为50万元(含)。实施预选采购的具体项目类别及其内容以龙岗区政府采购网最新通知或公告为准,请注意查看。

三、《通知》附件22017年龙岗区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中服务类“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注内容相应调整为“土地储备管理类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其他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