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思美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向杰思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书〔2020〕1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杰思美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杰思美公司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杰思美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59640元(7982000×20%=159640元);
(二)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杰思美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杰思美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28922193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