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启用网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系统
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龙财〔2016262号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合同备案效率,实现合同备案工作网上流程系统化操作,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开发的网上合同备案功能模块将于近期开始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备案。

(二)我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采用网上备案的形式。由各采购人使用密钥登陆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lg.szzfcg.cn/),在“合同管理”功能菜单选项中,上传完整的政府采购合同扫描件。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合同备案材料后,先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合同,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龙岗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合同,视为通过合同备案核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系统确认后,系统自动加盖“合同备案专用水印章”。初核不通过的,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退回,列明退回原因,并要求采购人修改。

(四)为简化程序,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发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无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水印章”。经核准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自行从政府采购系统打印已加盖“合同备案专用水印章”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由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按原有程序到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凡于2016121日以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项目,均按上述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如有疑问,可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咨询,咨询电话:8955261689552428

特此通知。

附件:采购单位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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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