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的相关意见
 

                                                  深龙财函〔2014〕415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事项提出如下相关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区政府采购质疑除本意见提出事项之外,按区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7月印发《龙岗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深龙采〔2012〕1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进行处理。
二、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不予受理的项目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并且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
(一)质疑不符合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49号)第六章“质疑和投诉”所列出事项和条件的;
  (二)质疑依据、理由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三)质疑只对评标委员会评分结果提出质疑,不能提供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进行评标的事实依据的;
  (四)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三、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限期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应将质疑事项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四、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事项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一)向采购单位、质疑事项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二)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
(三)邀请专家(包括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
(四)需进行相关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
五、区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控制启动复核程序。
(一)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被作无效标处理情形的、价格分计算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对于经复核证实确实存在错误的项目,如果导致中标结果发生变化的,重新组织招标。 
(二)对于技术参数等质疑事项,应先将质疑材料副本转发给采购人、相关供应商,被质疑事项的各有关当事人对所质疑事项是否成立作出书面说明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针对质疑事项逐条出具复核意见,如果导致中标结果发生变化的,重新组织招标。 
(三)对于查实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进行评标的项目,一律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四)复核仅限于所质疑事项;如果能现场展示实物的,被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提供实物供评委现场审验。复核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重新组织评审,重新打分、重新排序。
六、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中,发现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财政部门办理的,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质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的;
(三)具有其他虚假、恶意质疑情形的;
(四)质疑人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将认定为恶意质疑。
八、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九、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与对中标结果质疑期要保持一致,均为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未收到质疑的项目才能发中标通知书,如果在此期间有发生质疑的项目,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对于经质疑程序,取消原有中标结果、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及时在“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取消中标结果、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公告,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十一、被质疑事项的各有关当事人,对于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质疑审查或调查取证,组织相关当事人当面答疑、辩论、质证,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被质疑事项相关供应商、采购单位,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或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可视同相关当事人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处理。
  
龙岗区财政局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