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曝光台

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乐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供应商处罚违规 1、根据罗财书〔2017〕17号,深圳市乐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于2016年12月20日参加了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社工服务岗位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6148418)的招投标活动”。经查,其投标文件与投标供应商深圳市罗湖区至善社工服务社法定代表为同一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2、2016年12月29日,深圳市乐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参加了由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社区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ACG2016145183)的招标投标。 经查,该单位投标文件与深圳市罗湖区至善社工服务社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法定代表人皆为罗*(身份证号码:432321********0080)。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该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2月14日向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17〕21号),该单位于2017年2月17日签收,并于2017年2月2月17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经审查,该单位的申辩意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