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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供应商处罚违规 深圳市宝安区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社工服务中心”)参加了由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社工岗位服务采购”项目中F包和G包的(招标编号:BACG2016122129,F包预中标价272,8 16.1元,G包预中标价818,448.3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经查,阳光社工服务中心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4年度),将“初审意见”和“审定意见”由“基本合格”改为“合格”,存在篡改行为,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我局于2016年9月6日向阳光社工服务中心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16)111号】),阳光社工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7日签收,并于2016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经调查研究,我局不支持阳光社工服务中心的申辩理由,我局对阳光社工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社工服务中心处以如下处罚: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6396元[( 272, 816. 1+818, 448.3)×15‰=16, 396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玖拾陆元整]; 二、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