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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新斯坦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深圳市新斯坦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参加了由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沙湾人民医院全自动五分类血液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4033926)招投标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特公司”)公章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和《技术规格偏离表》。 经向优利特公司核实,优利特公司书面确认针对该项目“兹唯一授权深圳市海远科技有限公司以我公司生产的五分类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参与投标活动”,未授权你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你公司未经优利特公司授权,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优利特公司公章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和《技术规格偏离表》,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我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新斯坦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5〕86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4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